細水霧滅火系統適用于撲救以下火災:(一)可燃固體火災(A類)細水霧滅火系統可以有效撲救相對封閉空間內可燃固體表面火災,包括紙張、木材、紡織品和塑料泡沫、橡膠等固體火災等。(二)可燃液體火災(B類)細水霧滅火系統可以有效撲救相對封閉空間內的可燃液體火災,包括正庚烷或汽油等低閃點可燃液體和潤滑油、液壓油等中、高閃點可燃液體火災。(三)電氣火災(E類)細水霧滅火系統可以有效撲救電氣火災,包括電纜、控制柜等電子、電氣設備火災和變壓器火災等。系統不適用的范圍有: 1)細水霧滅火系統不能直接用于能與水發生劇烈反應或產生大量有害物質的活潑金屬及其化合物火災,包括:(1)活性金屬,如鋰、鈉鉀鎂欽鋯;(2)金屬醇鹽,如甲鈉等;(3)金屬氨基化合物,如鈉等;(4)碳化物,如鈣等;(5)鹵化物,如氯甲酰鋁等;(6)氫化物,如鋁鋰等;(7)鹵氧化物,如三溴磷等;(8)硅烷,如三氯;(9)硫化物,如五二磷等;(10)氰酸鹽,如甲基等。 2)細水霧滅火系統不能直接應用于可燃氣體火災,包括液化天然氣等低溫液化氣體的場合。 3)細水霧滅火系統不適用于可燃固體深位火災。











